项目要求
▲1.重量:≤6.5kg,含电池、体外板和心电导联线;
▲2.彩色TFT显示屏≥7英寸,分辨率不低于800X480像素,可显示≥3通道监护参数波形,有高对比度显示界面;
▲3.支持中文操作界面;
▲4.具备手动除颤、心电监护、呼吸监护、自动体外除颤(AED)功能,AED功能适用于成人、儿童、新生儿;
▲5.除颤采用双相波技术,具备自动阻抗补偿功能;
▲6.手动除颤分为同步和非同步两种方式,能量分20档以上,可通过体外电极板进行能量选择,最大能量不低于360J;
▲7.电极板支持能量选择,充电和放电三步操作,满足单人除颤操作;
▲8.开机时间≤2s;
▲9.充电至200J≤4s;
▲10.除颤后心电基线恢复时间≤2.5s;
▲11.提供的监护参数适用于成人,小儿和新生儿;
▲12.配1块外置智能锂电池,可支持200J除颤≥300次;
▲13.关机状态下设备支持每天定时自动运行自检(含监护模块和治疗模块),支持定期自动大能量自检(最大放电能量);
▲14.设备自检后支持对自检报告进行自动打印或按需打印;
15.从开始AED分析到放电准备就绪≤108;
16.屏幕显示心电波形扫描时间≥16s;
17.体外除颤电极板同时支持成人和小儿,一体化设计,支持快速切换;
18.AED除颤功能提供中文语音和中文提醒功能,对于抢救过程支持自动录音功能,记录时长≥60min;
19.支持病人接触状态和阻抗值实时显示;
20.心电波形速度支持50mm/s、25 mm/s、12.5 mm/s,6.25mm/s可选;
21.通过心电电极片可监测的心律失常分析种类≥24种;
22.无创血压收缩压测量范围:25-290mHg(成人)、25-240mmHg(小儿)、25-140mHg(新生儿),舒张压测量范围:10-250mHg(成人),10-200mmHg(小儿),10-115mmHg(新生儿);
23.支持连接中央站,与科室床旁监护仪共用监护网络;
24.支持提供IHE HL7协议,满足院前院内急救系统的联网通信;
25.具备生理报警和技术报警功能,通过声音、文字和灯光3种方式进行报警;
26.配置50mm记录纸记录仪,自动打印除颤记录,单次波形记录时间最大不小于30s,支持连续波形记录;
27.可存储不低于8小时连续ECC波形。数据可导出至电脑查看;
28.防尘防水级别不低于IP44;
29.具备抗跌落性能,满足救护车关于跌落试验的要求,裸机可承受6面0.75m跌落冲击;
注:1.标有“▲”参数条款为重要条款,若不满足、将作重大扣分项处理。
2.标有“▲”参数条款,投标人应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不提供或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不能佐证相关参数的,视为“负偏离”。技术支持资料包括:投标产品说明书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能够证明具备该功能的证书或实物铭牌照片或实物界面显示照片,除上述技术支持资料外的其他证明资料(如彩页资料、技术白皮书等)均无效。
3.未标有“▲”的一般参数条款的技术响应,投标时需如实应答,应答缺项或应答负偏离视为负偏离,作相应扣分处理。
4.相关资质文件、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投标人鲜章。
三、商务及其他要求:
1.保修期: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保修期不低于3年。
2.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及操作使用的培训。
3.供应商必须提供未经使用的原厂全新产品。
4.项目价格包含相关设备附件、安装辅材、人工及完成该项目的全部费用。
5.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20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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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产产品出厂日期至到货之日,不超过3个月;进口产品出厂日期至到货之日,不超过6个月。(到货时若出厂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天,可在合同约定质保期基础上延长质保1年作为补偿;到货时若出厂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0天,可在合同约定质保期基础上延长质保2年作为补偿;到货时若出厂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0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8.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正常使用满3个月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验收合格正常使用满12个月,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乙方未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9.采购人验收合格前,货物的所有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售后服务要求(售后服务涉及费用均包含在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中):
①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
②提供培训,保证受训人员能熟练操作,并对该设备能进行日常维护,如未达到,采购人有权延迟支付合同所约定的货款;
③如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供应商需承担相关售后维修费用;如质保期内货物经供应商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更换全新货物或退货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④质保期间,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备用设备。
11.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由采购人组织,分为商务、技术验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签订的合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性标准进行;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他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约定之情形者,采购方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四、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在密封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
五、评定方式:经磋商后的综合评分法